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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剛剛我何止揍了他兩拳,如果他十年八年後死了,請問大人,你可不可以告我謀殺?」(節錄自電影《威龍闖天關》)

 

 

 

繼路過、拍肩膀之後,台北市政府最新的超譯法條已經出爐:妨害公眾往來安全罪。

 

網友串連數萬人單純搭捷運試圖癱瘓台北捷運的行為究竟構不構成本罪?要了解這個罪本來的意義,必須先說一下刑法的「公共危險罪章」到底在說些什麼。

 

 

電影《威龍闖天關》中,宋士傑宋狀師巧妙的運用了毆打行為與死亡結果之間的「不確定關係」,來幫有錢的被告脫罪,而在現代法律中,當然不會那麼容易就讓宋狀師得逞。我們已經鎖定了許多行為,這些行為有時候會造成實際的傷害、有時候不會;有時候立即會產生實際的傷害、有時候傷害在十年八年之後才會浮現;有時候傷害侷限在可控制的範圍、有時候卻能不受控制擴散至遠方。有鑑於此,為了避免這種大幅提昇風險的行為逃過法律的制裁,法律的前輩們創造了「公共危險罪」的概念,舉凡放火、決水、下毒、阻礙交通、破壞交通工具、危險駕駛、酒醉駕車等行為,都可以依法制裁。

 

有了以上的認識,我們就可以來看刑法185條的「妨害公共往來安全罪」:「損壞或壅塞陸路、水路、橋樑或其他公眾往來之設備或以他法致生往來之危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即使法條的確提到了「壅塞公眾往來之設備」,但由於它是一種公共危險的犯罪,我們論斷的重點,還是在於「致生往來的危險」這一點上,也就是說,在作法上,被告的行為本身必須是一種大幅提昇風險的行為。而如果大量民眾單純乘坐捷運的行為可以被認為是一種壅塞捷運的公共危險,那第一個要函送的肯定是舉辦跨年晚會、放煙火造成捷運站人山人海的郝龍斌市長,罪名正是煽惑他人犯罪。

 

花了那麼多時間解釋一個無聊的假問題,既然提到公共危險罪,有一個條文一定要提一下,就是「放射線罪」。大家花了那麼多時間討論核能安全,好像沒有人問過,萬一在台灣發生了核電、核廢輻射外洩大家塊陶之類的不幸事故,而當中涉及了人為疏失,我們的刑法會如何處置他?

 

答案是刑法的187條之2:「因過失放逸核能或放射線致生公共危險者,處兩年以下有期徒刑。」刑度大約等同「未肇事的酒醉駕車」或「摸屁股讓人不舒服」。

 

只能叫他以後別再犯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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